第186章 召对争锋(上)
质就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,换取国家对个人的(有限)保护。
这里多说一句,《社会契约论》里的“社会”,英文是Social,意思本来就是群居、人群,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“社会”,结果遗患至今——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。
也就是说,“现代民主制度”下,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,政府的“合法性”取决于个人(选票)授权,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(个人层面的契约范围之内),个人(选民)关注的是,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(根据契约),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。
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,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。
打个比方,过去欧洲人的决斗,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、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,为什么?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,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,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。
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、有限责任的政府,即小政府。
但中国不同,历来中国的政府都不是基于个人契约、个人授权的,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。从古至今,中国的政府都是基于社会要求、社会授权、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(或战争获胜),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,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、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。
换句话说,在汉文化中,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,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,朝廷也好,政府也罢,就都必须“以民为本”,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总责。
这就是基于社会的、无限责任的政府,即大政府。
做个对比,美国警察救人只是一种“工作服务”,这个“服务”的前提不足以让他抛弃自己的生命、健康去满足。而中国警察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,为此他们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获救者。
所以在后世,你可能经常听见说在美国袭警有多严重,动不动就被警察拔枪毙了,但中国警察除非是在抓捕拥有危险武器的嫌疑人,否则必不可能朝普通人拔枪射击——连鸣枪示警有时候都会在事后内部受罚,因为涉嫌执法过度,对人民群众造成了威胁。
这就是区别。(注:这就好比为什么我们应对疫情是“三尽四早”,而西方只能“群体免疫”,连作业都不会抄。不是会不会的问题,是他们做不到的问题。)
那么这种差异是如何形成的?高务实又为何坚持认为大明只能搞“大政府”?
当然有其原因,而且这个原因早已形成,难以更改,只能顺应。
三千年前,周公姬旦撵走了神,结束了中国的宗教文化时期,但建立于宗教文化的二元权力架构并不能随之自动消失。
人,最恐惧的是不确定性,谁知道明天会怎样?下辈子会怎样?子孙会怎样?因此,文化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提供确定性。
不确定的存在并不能提供确定性,因而自身也不确定的政权或王权、皇权都无法提供确定性,只有稳定且确定的神权,才能担负起提供确定性的重任,而成为权上之权,从而与政权形成二元权力架构。
提供确定性、为政权的合法性背书、对重大事项决策,就是神权的三大职责。从而形成后台神权与前台政权(皇权)的稳定配合,管理权的所有权属于神权,管理权的使用权归于政权。
这就如同诞生于宗教文化的“现代”企业制度,相当于神权的董事会拥有企业的所有权,相当于政权的公司(CEO、总经理及各部门)拥有使用权,各得其所、分工合作。
当周王朝抛弃了神,那么有困难就只能找社会,当然应该由社会提供确定性。但问题是,社会是个抽象概念,谁代表社会?
周公想到一个天才的主意,即用明确的社会“制度”来保障确定性,这个制度就是礼乐制度,我们的汉文化也因此被称为礼乐文化。
在后世的中国,礼乐文化的内容虽早已湮没于历史,但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和中国人的发展。
用今天的话说,“礼乐”就是宪法。
谁说中国古代没有宪政思想?礼乐制度就是中国最早的宪政制度。
“礼”就是一套成文的制度性安排,让掌握政权者明白应该做什么、不能做什么,同时也让民众清楚将会面对什么,以做好自己的安排。
这也就是现代宪政理论所说的,用制度约束国家权力、规定公民权利,并建立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基础、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构成的体系。
长久以来,每年一次的家族祭祖,其根本目的就在于让平日里难得一见、甚至有些不睦的族人,明白大家同属一个家族,以此增强凝聚力。这就好比后世每年一次的春晚,其实就是国家级的制度性祭祀活动,以强化中国人的同属感,这就是“乐”的本意。
我们不能约束神,但我们需要约束人,所以我们就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