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章 反垄断法(2)
刘纬经过深思熟虑,总结归纳,最终设定,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下: 第一,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; 第二,没有正当理由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; 第三,没有正当理由,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; 第四,没有正当理由,限定交易相对人,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; 第五,没有正当理由,搭售商品,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; 第六,没有正当理由,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,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; 第七,户部工商司认定的,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! 这七条,不必逐条解释说明,其核心只有一点,就是在警告四大家族,不要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,肆意妄为,无法无天! 任何交易行为,都应该是以公平合理为前提,强买强卖、低价倾销、拒绝交易、限定交易、捆绑交易、区别对待等行为,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权! 但有一点您也注意到了,其中五条都有一个必要的前缀,就是:没有正当理由!反过来说,意思就是,有正当理由,这些行为并不违法,可究竟由谁来判定呢?那就是户部工商司,他们便是贯彻执行《反垄断法》的直接主管部门,相当于商业领域里的仲裁和检察机构! 如此一来,这个工商司的权力可就太大了,他们说你垄断,你就是垄断,他们说你不是垄断,就不是垄断,岂不容易形成内阁政府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涉? 没关系!因为刘纬在反垄断法草案的第四条中,明确规定,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,也是一种违法行为,给行政主管部门,也套上了紧箍咒! 就比如倾销!明明有一家企业,已经资金链断裂,必须尽快清空库存,回笼资金,迫于无奈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,大量兜售货品,你却给他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,那就等于你滥用了行政权力! 还是说倾销!这家企业,明明没有遇到资金问题,却为了抢占市场,打击竞争对手,而抛售大量廉价低质的烂货,造成市场价格大面积波动,你却给他判定为有正当理由,非垄断行为,那也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! 商家触犯了《反垄断法》,所接受的惩罚,无非就是罚款、曝光、停业整顿,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而已,可你工商司要是敢徇私舞弊,知法犯法,就没那么简单了,督察院便会派人上门请你去喝茶,轻者丢官罢职,重者免不了牢狱之灾! 所以,作为户部工商司的工作人员,必须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执行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,他们也不敢胡乱作为,过度干预! 刚刚先说了第四条,最后说说第三条: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! 所谓经营者集中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,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和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取得控制,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更! 如果经营者结合后,因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,导致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,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和限制! 什么东西,乱七八糟的?别着急,这个概念说白了,就是限制企业之间,可能造成垄断的合并和股权变更! 抱团取暖,本来是件好事,强强联合,更是喜闻乐见,怎么就触犯了反垄断法呢?其实,就为了针对那些一家独大的企业,不受限制的无度扩张,防止他们不断抢占和挤压市场份额,出现独霸市场的局面! 换言之,不是不让你联合,而是防止你一家独大!大鱼吃小鱼,小鱼吃虾米,那是自然规律,但在商场上,却不能允许你无休止地吃下去,哪怕小鱼和虾米自己愿意,那也不成! 举个例子吧,比如商业零售领域,目前已经被刘瑾占领了大部分市场,他的商铺,开满了全国各地,仅剩下一个张三,还经营着十几家店铺,勉强算是他的一个竞争对手! 问题是,面对实力强大的刘瑾,这个张三也撑不了多久了,而刘瑾只需要把他拿下,整个零售市场就几乎全都是他的了,余下那些人,根本不值一提! 那么,刘瑾便会给张三开出一个很高的天价,收购他的几家店铺,这笔钱,足够张三吃喝不愁几辈子,你说他动不动心? 反正再强撑下去,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,不如趁还能卖个好价钱赶紧出手,张三就会欣然把自己的商铺,过户给刘瑾,从而退出零售业市场! 如此一来,刘瑾不就一家独大,形成了垄断吗?剩下的小鱼小虾实力还不如张三呢,不是被他逐个吞掉,就是勉强苟活,根本不会对刘瑾造成任何影响! 这个时候,就该反垄断法发挥作用了!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