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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章 部院之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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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如今的汉国,司法权已经完全从政权当中剥离而出,成为了以督察院和大理寺为代表的独立体系!另外,军权归皇帝统辖,汉王刘纬持印理政,相当于代理皇帝,便由他以摄政王的身份,统帅三军!

那么,内阁丞相剩下的权力,就只有政权了,也就是治理内政的权力!包括外交事务、地方行政、治理农桑、维持治安、赋税钱粮、人员任免、官员评审、工商管理、营造维修、文教体育、出版宣传等等事关国计民生的诸多内容,其涵盖面,还是很广的!

换言之,除了军权和法权外,其他都是内阁丞相说的算,权力还是相当大的,仍居群臣之首,一人之下万人之上!六部尚书,则分管行政,各自职权范围不同,对丞相负责,而丞相呢,则对皇帝和天下百姓负责!

所谓六部,其实无需更多解释,您也一定知道每个部的职权范围都是什么!不过,有个部门需要特殊解释一下,那就是兵部!刘纬设置的兵部,不是参谋本部,参谋本部并没有取消或与之合并,仍然存在!

如此设计,会不会有职权重叠之嫌疑呢?可能会有点,但是,两个部门的性质,是完全不同的!可以这么说吧,兵部主要负责的是军事保障,参谋本部则负责军事调动和指挥!

丞相没有军权,却有义务为军队提供粮草物资保障,而这项工作,今后便主要由兵部负责!除此之外,兵部还要经营军工企业,负责武器生产制造的调配与管理!

另外,维持地方治安,也是内阁的职责,没有兵,如何做到?因此,兵部也负责统管地方巡捕力量和民兵乡勇等,缉拿盗匪,维持社会治安!

如果遇到大规模的叛乱,靠巡捕力量无法弹压时,内阁可以请求皇帝出动军队,届时,军队与巡捕之间的协同配合,便由兵部统一指挥!

还有一个部门,也需要特殊解释一下,那就是刑部!按理来讲,刑部就是负责审案定罪和刑事诉讼的部门,问题是,现在汉国的司法权已经完全剥离了政权系统,根本不归内阁管辖,刑部岂不是成了闲散衙门,无事可做了么?

非也!虽然诉讼和审判的管辖权,已经划分给了督察院和大理寺,但他们是司法部门,不是执法部门!刑部,虽然不再负责审案,却要负责执法,比如:抓捕罪犯、打击不法、管理监狱、劳改农场、戍边囚徒等,以及关押战犯的牢城营,都归刑部管辖!

如此一来,六部的职责,也就齐全了,在丞相的领导下,各司其职!不过,细心的您,可能已经发现了,所谓“三院”当中,出现了一个理藩院,这个部门,又是干什么的呢?

常看清宫剧的朋友,对理藩院这个名字应该很耳熟,这个部门,就是诞生于清朝!许多人一听这个名字,会误以为这个部门是处理外交事务的,可实际上呢,他是清朝统治蒙古、回部、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权力机构!

当然,理藩院还曾经参与过早期与俄国的外交工作,确实具有一定的外交功能,但归根到底,还是处理内部少数民族事务,真正的外交工作,其实是由礼部负责的!

刘纬设立的理藩院,不仅借鉴了清代的名称,功能更是类似,也是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!从今往后,像南中都护府、西羌都护郡、北地生产建设兵团、朔方生产建设兵团和五溪都护郡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,便一体归理藩院统筹、协调和管理!

同时,理藩院还具备一定的司法审判功能,适用对象,就是那些少数民族,包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,均由理藩院负责审理审判!

因为生活区域和习惯不同,在处理少数民族案件时,与汉人还是有些区别的,如果一体由督察院和大理寺负责审理,容易出现误判,而由专门的理藩院负责,似乎才更为妥当!

举个例子!按照汉国律法,在汉地,偷窃者的最高刑罚,不过是牢狱之灾而已,最多,加上一顿板子或鞭刑!可在南中地区,就不一样了,偷窃者若涉案金额较大,是要被斩手的,而这个涉案金额,很有可能只是偷了两只鸡!

再比如,汉地律法中对通奸罪处罚很重,可不仅仅是道德问题,而是要付出刑事代价的!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,就不太适用了,尤其是那些婚姻制度尚不完善,还在流行走婚制或一妻多夫制的地区,男女野合,是常有的事,根本不算犯罪!

可想而知,如果按照汉地律法,由督察院和大理寺审理案件,审判的结果,很有可能会造成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不满,要是涉及到少数民族与汉地百姓之间的案件和纠纷,那就更为棘手了!如此看来,理藩院这样一个部门,对于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说,确实很有存在的必要!

我们知道,南中都护府和西羌都护郡等行政区域,在刘纬治下,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,他们是这个国家的一部分,却与汉地有着相当大的不同!因此,理藩院是独立于内阁之外的一个单独体系,与丞相没有统属关系,不过,却要与内阁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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