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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章 收获更为长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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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,咱们理当就按从事之令,只今晚在乡中住上一夜,明天就去东海!”

田武挠了挠头,说道:“战死的,尸体好给他们家中,可是重伤的咋办?不等他们养好伤,咋带着他们去东海?”

高长说道:“重伤的,恐怕一时是顾不上了。”

田武问道:“从事什么意思?”

高长说道:“把他们先留下来吧!你们多给他们各家一些钱。”

田武担心地说道:“留下来?从事,县里边会不会派人过来抓捕?”

高长摇了摇头,说道:“只要咱们还在外头,为了他们自己的脑袋,我料县中定就不敢抓捕。”

……

王莽篡汉,建立新朝以后,虽然在政治制度等各方面,进行了许多的变革,但在法律上,主要还是继承了汉法。

所谓“王者之政,莫急於盗贼”。在统治者眼中,自是不止抢劫杀人的才是盗贼,起事的义军战士,当然同样也是盗贼。而对於“盗贼”,依照汉法,惩罚是极其严峻的。

一方面,除对於“盗贼”本身,视为大逆不道,其本人被处死刑,其之父母妻儿也会被处刑,乃至祖父母也要受刑外,同时还有首匿罪、通行饮食罪,来做相关的补充处罚。

首匿罪,意为首谋匿藏,凡敢於匿藏“盗贼”者,即按此罪论处;通行饮食罪,指的是给“盗贼”提供情报、当向导、供给饮食,犯下此罪的,亦处死刑。

另一方面,还有两个法律,则是专门用来惩办对“盗贼”镇压不力的官吏。

一个叫沈命法,沈者,同没,藏匿之意,命,指亡命的盗贼,该法规定,如果出现盗贼而没有发觉,或者发觉了,没有去捕捉,两千石以下,即郡守以下的地方长吏至主管盗贼的小吏,都要处死。这条法律是武帝时期颁布的,那个时候盗贼蜂起,因此法而被处死的官吏甚众。

另一个叫见知故纵法,此法规定,官吏得知别人犯法,特别是盗贼,必须举报,不告者与犯人同罪。对应判刑者而不判的,是为故纵。此法令无疑是在鼓励官吏宁可错杀,也不能错放。

其余的那些法条不说,便这个沈命法,在武帝颁布后不久,便显现出了它负面的一面,即是为了避免因不能及时报案而祸及自己,连累上司,许多主管盗贼的小吏索性就将起盗贼之事隐匿不报,而他们的上官们也以同样的考虑,纵容下级不要报案,结果就导致上下欺瞒,盗贼反而是越来越多。

武帝时期如此,现下亦是这样。

因此,高长他们聚众起事的这件事情,目前为止,县中其实还没有报上郡府。县里边报上去的,只有董次仲、刘小虎等而已,——那还是因为董次仲、刘小虎系为本县之豪强、右姓,影响力太大,不报不行,高长此类,县中却是为了自己着想,而压根未有上报。

这也就造成郡里边的那位太守王闳,虽是大概的已经知道了本郡各县多有“盗贼”,已经知道了董次仲聚众起事,可是究竟本郡现共有多少“盗贼”?董次仲帐下有多少人马?他还是一团糊涂账,并不知晓。——要不然,他也不会早前只派了千余郡兵去救助田交,因为根据底下上报的情况来看,董次仲这支义军队伍的规模还不大,却他万万没有想到,其部兵马已至两千余人!最终导致了那支郡兵的战败。

此外,也是为了自己的人头着想,加上知道王莽本就忌惮自己,本郡“盗贼群起”这事儿,王闳事实上亦尚未向朝中禀报。却是哄来骗去,末了骗的还是王莽。

这些且也不必多说。

只说现下,从沈命法此点来说,高长的判断倒不为错,就算他们走了,县那边应该也不会敢来乡中抓捕被他们留下的伤员的,因为抓捕之后,县中没法将伤员定罪。定为“盗贼”的话,便是死刑,县里没有判处死刑的权力,就得上报,而又一旦上报,“盗贼”的事儿还怎么瞒?

沈命法之外,还有两条可以保证这些伤员不会有事。

其一是,高长他们的力量而下虽然变得弱小了些,董次仲和和刘小虎内讧的消息想来也会很快传开,县中的官吏们对这支义军队伍大概不会像以前那么害怕了,可只要这支义军还存在,他们,尤其是县长吏以外的吏员们,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遭到义军报复的这个担心。

毕竟,县长吏是外地人,可县寺中的其余那些吏员都是本地人,一旦义军果回来报复,他们可是无处可逃的。

其二是,如董次仲、刘小虎等,都原是本县的强豪,和县寺的掾吏们大多关系密切,有的还有姻亲,乃至在董次仲、刘小虎等起事后,他们中有些还和董次仲、刘小虎等保持联系,那么不管是出於旧日的交情,还是出於手下留一线,彼此好相见,他们也都不会斩尽杀绝。

众人因就听了高长的命令,定下来各自先还本村,住上一晚,明日就去东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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